如何自愿适用集体协议?
适用集体协议并不总是源于与企业主业相关的法律义务。在许多情况下,雇主选择自愿适用一项通常不适用的集体协议。这一看似无关紧要的选择会带来重大法律后果,所有管理人员在做出承诺之前都应充分掌握这些后果。
DAIRIA律师事务所分析了自愿适用的机制、形式、效应及其反悔的可能性。
什么是集体协议的自愿适用?
集体协议的自愿适用是指雇主决定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,将其企业置于某个特定集体协议的规定之下。这一做法与强制适用不同,后者出于雇主加入签约雇主组织或通过部长扩展命令(《劳动法》第L.2261-2条)而产生。
在实践中,自愿适用可以由多种情况导致:
- 雇主希望为员工提供协议框架,而其行业没有任何适用的扩展协议
- 雇主更喜欢适用比通常适用的协议更有利的协议
- 雇主在适用协议上出现错误,并善意地适用了其他协议
- 雇主接管了员工享有不同协议的公司
无论初始动机是什么,只要自愿适用的特征得到确认,法律效应都是一样的。
自愿适用的形式
工资单上的说明
自愿适用最常见的形式是将集体协议的名称写在员工的工资单上。根据**《劳动法》第R.3243-1条**,工资单必须注明适用的集体协议名称。当雇主在其中写入一项并非法律强制其适用的协议时,该声明即视为承诺适用该协议。
最高法院始终确认这一原则:“工资单上写明的集体协议的声明视为对该协议在企业内适用的认可”(Cass. soc., 1998年11月18日,编号96-42.991)。这一司法解释已被多次确认(Cass. soc., 2007年11月15日,编号06-44.008)。
需要强调的是,这一声明创造了简单推定:雇主可以通过证明这是一个书面错误来反驳,但在实践中,当声明在工资单上持续出现一段时间时,这一证明通常是非常难以提供的。
劳动合同中的说明
在劳动合同中记载协议参考是更强烈的承诺。劳动合同作为双方的法律,合同中的集体协议声明为员工创造了合同权利。最高法院认为:“劳动合同中对集体协议的引用构成合同条款”(Cass. soc., 2001年3月13日,编号99-45.651)。
其后果重大:与单方面承诺或习惯不同,合同条款不得在没有每位员工同意的情况下修改或删除。因此,雇主不能单方面撤回该承诺。
雇主的单方面承诺
自愿适用也可以源于雇主的正式单方面承诺,例如通过服务通知、内部规章或在企业内公布的决策。这一单方面承诺在未按适用的单方面承诺程序正式通知之前,雇主有义务遵守。
企业习惯
最后,重复、持续且普遍适用的集体协议可能构成企业习惯。为了识别习惯,必须满足三个累积条件:普遍性(适用于所有员工或一个客观类别)、持续性(定期且非随机应用)和稳定性(确定且稳定的适用标准)。
自愿适用的法律后果
全部适用集体协议的义务
关于承诺范围的争论最为激烈:自愿适用集体协议的雇主必须全面适用该协议,还是可以仅限于某些条款?
最高法院的回答是温和的。原则上,“自愿决定适用集体协议的雇主有义务适用该协议的所有条款”(Cass. soc., 1999年2月10日,编号96-44.337)。这一原则基于集体协议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观点,即权利和义务之间的总体平衡。
但是,司法判例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有例外。当雇主的承诺明确仅涉及某些条款时——例如工资表或强制性预防计划——法院可以将义务限制于这些条款。最高法院曾判断:“当雇主的承诺仅涉及集体协议的某些利益时,员工不得要求享受其他条款的利益”(Cass. soc., 2008年11月19日,编号07-40.749)。
在实践中,总体适用和部分适用之间的区分取决于承诺的表述。工资单上的一般性声明,如“全国金属行业集体协议”,即适用所有条款,而合同条款如果详细说明为“适用X号CCN相关的假期条款”,可能限制承诺范围。
与强制适用的集体协议的协调
当企业已经受到强制适用集体协议的约束(通过扩展或雇主的加入),自愿适用另一项协议则会创造叠加的情况。根据**《劳动法》第L.2254-1条**,员工可以依据各自协议中更有利条款的原则,享受两项协议中最有利规定。
这一叠加对雇主可能非常昂贵。比较是在每类条款中逐项进行的,依据恒常司法解释(Cass. soc., 2001年7月17日,编号99-41.917)。雇主需要适用来自两项不同协议的最有利条款。
对在职及未来员工的影响
自愿适用惠及所有在承诺时在企业工作的员工,以及其后雇佣的员工,只要承诺尚未有效取消。除非初始承诺本身就限制于特定类别,否则不得限制任职时间或职业类别。
自愿适用的解除
解除作为习惯
当自愿适用源于企业习惯或单方面承诺时,雇主可以遵循司法解释中确立的解除程序终止自愿适用。该程序必须满足三个累积条件:
- 通知员工代表:雇主解除习惯的决定必须通知社会经济委员会(CSE),通知必须足够明确,以便进行充分讨论。
- 员工个人通知:每位相关员工必须被个人通知,最好是书面方式,关于解除习惯的通知。单纯的公告是不够的。
- 遵循足够的通知期:雇主必须在通知与生效之间留出合理的时间。该时间由基层法院自行决定,必须允许可能的替代谈判。在实践中,三个月的时间通常被认为是足够的。
最高法院在一项原则性判决中重申了这些要求:“雇主在遵循解除程序后,才能够终止习惯,该程序要求通知员工代表及每位感兴趣的员工”(Cass. soc., 1989年3月16日,编号85-45.934)。
解除合同条款的不可行性
相反,当自愿适用源于劳动合同的条款时,单方面解除是不可能的。雇主必须获得每位员工的明确同意,才能修改或删除合同中有关集体协议的参考。这项拒绝并不构成违约,也不能作为解雇的理由(Cass. soc., 1998年5月14日,编号96-43.767)。
不过,如果雇主仍想删除这一权益,可以考虑在必要时进行经济解雇,但前提是解除有真实的经济困难,并且需要遵循完整的经济解雇程序并支付相应的补偿。
解除的后果
自愿解除的定期解除将为雇主的未来义务画上句号。自解除之日起,员工不能再要求享受集体协议的条款利益。但在解除之前产生的权利仍然保持有效:应支付的工资、应得的假期、根据解除协议计算的赔偿金。
需要注意的是,自愿解除的解除并不遵循**《劳动法》第L.2261-9条定义的集体协议解除制度。因此,没有15个月的生存期(3个月的通知期 + 12个月),也没有义务协商替代协议,也没有根据第L.2261-13条**的保证薪酬。这一区分是根本的,并为希望撤回承诺的雇主提供了优势。
雇主应采取的预防措施
承诺前
在自愿适用集体协议之前,雇主应评估其选择的所有后果:
- 评估总体成本:最低工资、协议奖金、提高的解雇补偿、强制性预防计划、额外假期
- 检查与可能已经适用的协议的一致性,以避免成本叠加
- 准确起草合同条款或承诺函,明确适用范围
- 预见解除的可能性,避免不可逆的合同承诺
应用期间
雇主必须确保有效地应用其承诺的所有条款。部分或间歇性适用将使企业面临三年的工资和福利追索(《劳动法》第L.3245-1条的三年时效)甚至因不忠实履行劳动合同而进行损害赔偿的风险。
他还应跟踪自愿适用协议的进展:附录、修订和新的协议条款同样对其具有约束力,和最初的条款一样。
解除的情况下
解除应严密准备:建立一个证明档案,严格遵循通知程序,给予合理的通知期,如果可能,与员工代表进行谈判以帮助过渡。
争议风险
与自愿适用相关的争议很常见,主要涉及:
- 将部分适用重新归类为全面适用
- 不遵循解除习惯的程序
- 工资追溯和福利条款的计算
- 在发生争议时确定实际适用的协议
在争议情况下,举证的责任在不同情况下承载不同:员工需证明雇主自愿承诺的存在,而雇主需证明其已定期解除该承诺。
判决可能相当严厉:三年的工资追索、损害赔偿,甚至因解除合同优势而导致的不当解雇的无效。
常见问题 — 集体协议的自愿适用
工资单上集体协议的说明是否强制雇主?
是的。最高法院的一贯司法解释认为,工资单上集体协议的说明视为自愿适用的推定。雇主则必须遵守该协议的条款,除非证明这是一个书面错误,这是在实践中非常困难的。
雇主可以只适用集体协议的某些条款吗?
原则上,自愿适用意味着适用所有协议条款。但如果雇主的承诺明确仅限于某些条款(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或针对性的单方面承诺),法院可能会认可部分适用。因此,承诺的表述至关重要。
如何结束自愿适用的集体协议?
如果适用源于习惯或单方面承诺,雇主可以通过通知员工代表和每位员工个别通知,同时遵循足够的通知期来解除。如果适用源于合同条款,则需要每位员工的同意。
解除习惯与解除集体协议有什么不同?
解除习惯(自愿适用)遵循简单的司法程序:通知员工代表、个别通知员工、遵循通知期。按字面意义上的解除集体协议则遵循**《劳动法》第L.2261-9条**及后续条款的法定程序,包括3个月的通知期、12个月的生存期和谈判的替代协议的义务。
自愿适用是否创建了获得的个人利益?
严格来说,不是。个人利益(自2016年劳动法以来的薪酬保障)仅适用于解除集体协议或集体协议的法律与否。解除自愿适用的习惯将结束对未来的利益,不保证获得个人利益。